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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该不该向车主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9: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一段时间,一场由小偷偷出来的罕见交通肇事逃逸官司,在重庆永川市闹得沸沸扬扬。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出租车司机唐某未熄火就下车吃面,小偷趁机将出租车开走,被人发现后,慌乱的小偷撞死路边一个妇女,后弃车逃逸,找不到肇事方的死者家属只有将的士车主告到法院,申请索赔12万元。

  “我老婆死后至今,没有人出面安抚,丧葬费也无人负担。”死者的丈夫蒋维见到记者时说。

  记者了解到,永川市交警大队没有对这一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2004年11月2日,交警大队在给蒋维的答复中称,出租车司机唐德全因天热未熄火,在出租车处于怠速状态时,下车到面摊吃面,当唐正在吃面时,一年轻男子悄然上车开车造成了事故。他们接警后勘察了现场,鉴于肇事者已逃逸,无法鉴别肇事意图,也无法确定肇事动机。因此,他们建议蒋先向车主提出民事部分赔偿,刑事部分则在抓获肇事者后另行处理。

  记者还了解到,此案在案发后不久,被刑警队以盗窃案立案侦查。

  蒋维根据交警部门的建议,于2004年12月10日将肇事出租车主告上法庭。由于肇事出租车是挂靠在永川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该公司隶属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以下称长运集团)。这样,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长运集团成了被告。同时,保险公司也被列为第三人。

  蒋维向他们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项索赔共计12万余元。

  蒋维的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吴敏律师认为,长运集团是车辆管理人,驾驶员在停车后未熄火就去吃面,让小偷有了可乘之机,未尽到管理方面的责任,因其过错酿成悲剧,赔偿责任就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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