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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网抢劫强奸数名妇女 烟台两不满18岁少年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14:46 水母网

  两名不满18周岁的花季少年因迷恋网络游戏,为筹措资金不惜铤而走险,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数名。日前,二人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一年。

  15岁的宋某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父亲因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宋某便经常上网,导致学习不好而辍学,之后,宋某更是频繁到网吧玩网络游戏,经常在网吧过夜。16岁
的孙某因迷恋网络游戏遭到父母的反对,于2004年5月离家出走上网玩游戏,晚上在网吧过夜。两人在网吧认识后,为支付上网和生活费用合谋抢劫。2004年6月20日23时许、同月29日零时许,两人分别在到烟台市某保健中心、福山区某美容院,采取刀砍、持械威胁等手段作案,劫取了6名被害人的现金2200余元、手机2部、小灵通2部,VCD机等物品一宗,共折价6100余元。

  二人在网吧上网时浏览过黄色网页,受淫秽物品的影响,在劫取钱财后强奸妇女3人,轮奸2人。2004年7月孙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物品折价1500余元。

  归案后,孙某在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伙同宋某等人抢劫的事实;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其抢劫犯罪时主动交代了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另一案犯。

  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孙某还构成了盗窃罪。因宋某有自首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的立功表现,且其犯罪时不满16周岁,故对宋某所犯的抢劫罪、强奸罪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孙某的抢劫罪认定为自首,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其所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宋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孙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任泽英都颖)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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