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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房摔死家属上告 无视法官释明到头自担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15:21 东方网

  

  东方网2月20日消息:钱某在建造房屋时,突然从3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上告法院,要求对钱某之死负有责任的几个人共同赔偿50多万元。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工程分包者张某为本案被告。

  

  法官向死者家属作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但死者家属不同意追加张为新的被告,结果,原本应由张某承担的30%(约15万元)的赔偿份额,死者家属没有拿到。

  

  造房摔死家属上告

  

  去年6月23日下午,钱某在为房东黄某建造的房屋拆卸模板时,突然从3楼摔下,当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原发性脑干伤、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钱某于当年8月9日死亡。

  

  房东黄某房屋翻建工程是承包给谈某的,而钱某是谈某的雇员。现钱某在工程建设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钱某的继承人,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谈某、房东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55万多元,扣除谈某已给付的4.3万元,实际要求黄某、谈某共同赔偿近51万元。

  

  雇主转包追加被告

  

  法庭上,谈某认为,其承包黄某的房屋翻建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木工活分包给案外人张某,分包款总额为5700元。张某才是接受分包木工活的雇主。为完成木工活,张又雇用了包括钱某在内的其他木工,并由张某安排、记录木工每天的工作及人工,确定、发放木工工资。

  

  谈某还认为,张某雇用无证上岗的钱某及钱某违章施工,才是发生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张某应对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钱某自身也负有相应责任。房东黄某和谈某本人分别作为房屋翻建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钱某的人身损害负有适当的责任。审理中,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告。法官则向死者家属作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而钱某家属对此表示理解,但不同意追加张某为本案被告。

  

  放弃权利损失不小

  

  法院最终酌定确认,钱某家属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及补偿总计为52万多元,按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钱某对损失结果承担10%的责任;由雇主谈某承担40%的责任;由房东黄某承担20%的责任(以上两项由谈某、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某承担30%的责任。

  

  由于法院已明确告知钱某家属不追加张某为本案被告的后果,故钱某家属实已放弃对张某的赔偿请求,即本应由张某承担的约15万元赔偿责任,现由钱某家属自行承担。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闵振华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追加被告”的要求,向钱某家属作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但钱某家属仍维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便只能自行承担本应由他人赔偿的份额了。

  作者:选稿:陈誓骠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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