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炸伤双眼 37年后获得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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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23:3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37年前,顺义农民蒋某在为生产队采石时双眼被炸伤。记者今日获悉,顺义法院近日判决顺义区小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自2004年12月起,每月给予蒋某经济补偿200元。 1967年5月,蒋某为小宋各庄村生产队采石。在一次点燃采石炮后,炮没响,他上前查看时,哑炮喷出火苗,将其双眼喷伤。后小宋各庄村生产队将其送往顺义县医院,并支付医药费3600余元。
近两年,蒋某感觉自己的视力越来越坏,再次找到生产队要求赔偿,在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2004年,蒋某经伤残鉴定确定为五级。 在法庭上被告小宋各庄村委会辩称,蒋某在放炮时本应负责警戒工作,但其却擅自去排除哑炮,致双眼受伤;且其眼睛伤残五级有95%的因素,是身体功能衰退造成,只有5%是哑炮烟火所喷造成的。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蒋某在特定的历史用工形式下造成的损害事实存在,根据公平原则,小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应依现实情况给予蒋某适当补偿。 法院最后判决,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自2004年12月始,每月给予蒋某经济补偿200元。对于此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为什么当事人在37年后依然能获得赔偿呢? 据法官介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限。本案中,当事人在多年前就向有关部门提出过赔偿,并屡次上访,所以诉讼时效不从1967年事发时间算起,而是从他提出要求的年份算起。 作者:杨京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