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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迷雾查出真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1:37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检察官田加宏审查起诉一宗伤害案,查微析疑,发现被告人不是作案者,于是,他———

  2004年2月19日,易门县公安局以张慧玲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
一起极普通的刑事案件,而公诉科干警田加宏接手案子后,经过细致审查,查出了案件疑点,经过跟踪追击,查出了作案真犯,同时还查出了其他人的包庇罪,及时纠正和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错案。

  慎审,审出疑点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慧玲因是易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马永明的妻子,在当地影响较大,人们议论纷纷:“看检察院能不能把这个案子办下来?”面对此,田加宏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只要犯了案,触了法,都必须依法处理!这个案子只要证据确凿,就是天王老子,也要把案件诉出去,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为了把案件事实搞清,把证据搞铁,田加宏首先找公安局办案人员了解了案情;接着,他一页一页地审阅案卷。看完卷宗后,田加宏发现了疑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致伤物体(砖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不能确定是致伤物;张慧玲、马永明等人供述是张慧玲在二楼扫水时无意扫下的砖头恰好落在受害人顾小毛的头上将其打成重伤;马永明在案发现场,但其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察不及时,对许多知情人和现场目击者也没有进行取证。这一个个疑点成了田加宏的一个个问号:“被告人究竟是不是张慧玲?难道会是别人吗?公安机关会不会搞错了?……”尤其是田加宏按照公安机关“张慧玲过失致人重伤”的结论,经过对随案移送的砖头进行称重后认为,作案人肯定不是张慧玲,那么,真犯又是谁呢?

  深挖,重新取证

  面对众多的疑惑,田加宏决定对案件深挖细查,重新取证。他急忙会见了受害人顾小毛及其妻子林会珍。这夫妇俩一致地说:“顾小毛是马永明用砖头砸伤的,而不是他老婆张慧玲所为,我们把这个实情给办案人员讲过了,他们不但不听,还以我们诬陷马永明等理由恐吓我们。还有,案发后,马永明多次找我们提出要私了此事。”由此,田加宏断定:真正的被告人可能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马永明,而不是其妻张慧玲。为了查清到底谁是真正的作案嫌疑人,田加宏找现场目击人和知情人调查了解案情,并多次以叔叔的身份,到乡村学校找被害人顾小毛8岁的女儿了解了其看到的情况;连续6次到离县城30多公里的乡村,找当时的现场目击者杨某某、贺某某进行调查。结果,杨、贺二人同时证实:案发后,马永明之妻张慧岭对她俩说:“顾小毛是被马永明从二楼上丢下的砖头砸伤的,因为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全靠马永明,所以,我只有把责任承担下来。”这一份重要的证据,与顾小毛、林会珍和顾小毛女儿的陈述完全一致,从而证实作案嫌疑人就是马永明。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田加宏认定:本案嫌疑人张慧岭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有误,所有证据都无法排除马永明的作案嫌疑。他把案情和自己的看法汇报后,得到了主管领导王政云副检察长的赞同;再往上汇报,案件引起了玉溪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把此案作为玉溪市检察院的督办案件,要求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4年3月16日,田加宏连夜加班,拟定了退侦提纲,明确具体地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要以马永明作为本案嫌疑人进行侦查。

  突破,案情大白

  易门县公安局经过重新侦查,查明:张慧玲因在县六街公路养护段顾小毛住房的二楼上租房养鸡。2003年8月10日中午1时左右,马永明来帮妻子冲扫鸡房,将脏水冲到了住在一楼的顾小毛家门前,顾小毛一家为此与张慧玲夫妇发生了争吵。争吵中,马永明故意从二楼上扔下砖头,将顾小毛砸成了重伤。当时,张慧玲看到事情不好,就替丈夫承担了责任。所以,张慧玲便成了案件开始侦查所认定的被告人。

  见案件迟迟不往法院起诉,检察院又重新进行调查,现在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马永明感到自己是“逃不脱了”。于是,他向局领导提出要见此案的承办人,并彻底交待了是他从二楼扔下砖头将顾小毛砸成重伤的犯罪事实。

  至此,按理说,本案可以起诉了,但田加宏仍不罢休。他提出了“本来是马永明作的案,为什么公安机关又将其妻张慧玲作为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来审查起诉”的质疑,决定进一步深查下去,搞清事实真相。于是,田加宏与公安侦查人员一道,分头找了马永明的妻子、父亲、母亲进行调查。经过3天的连续奋战,查清了本案犯罪嫌疑人被黑白颠倒的原委,是马永明一家订立攻守同盟所致。这样,马永明的妻子张慧玲、父亲马福华涉嫌犯有包庇罪,被易门县公安局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件彻底查清后,田加宏连续5天日夜奋战,写出了30余页的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和公诉词,于去年4月23日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马永明的父亲马福华被检察院视情作相对不诉处理)。

  2004年7月12日,备受易门县群众关注的马永明故意伤害案和其妻张慧玲故意包庇案,在澄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田加宏以完整的锁链式证据,发表了理直气壮、义正严词的公诉意见,使被告人认罪服法,让被害人感动得泪流满面。法院完全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永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慧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刘德安(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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