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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追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1:47 今晚报

  王先生问:我们公司在2003年10月招聘了一名员工,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地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选送他到外地学习技术,回公司后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劳动合同履行5个月后,他又受外地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我想问问,试用期内员工有权随时辞职吗?
他应否赔偿培训费和公司的经济损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答复:《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名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此约定有效。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这名员工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这名员工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这名员工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培训获得的,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据此,该员工应赔偿企业培训费及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企业技术资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晁振源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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