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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骨灰被前夫遗失 妻子告上法庭获赔427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2:09 新闻晚报

  晚报讯 离婚之后,家人的骨灰盒却被前夫卷走并失踪,陈女士只得将前夫杨先生告上法庭。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赔偿原告陈女士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4270元。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2年9月,家住浦东的陈女士和丈夫杨先生经法院调解离了婚。没过多久,她到乐乡公墓探望父亲及哥哥的坟墓,却蓦然发现家人的骨灰盒不翼而飞,经询问得知骨灰盒是被
前夫杨先生一个月前取走了。陈女士立即向杨先生提出拿回骨灰盒,但多次追讨不着。陈女士认为被告杨先生的行为给她的精神带来巨大痛苦,要求杨先生立即将骨灰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则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7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杨先生则辩称,他确于2002年从公墓取出骨灰盒,但此后已将骨灰盒交于原告母亲,现原告母亲下落不明,骨灰盒无法交还不是他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家人骨灰及骨灰盒取出,致使原告无法瞻仰、祭奠家人,已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同时,被告的行为造成骨灰盒的灭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已将骨灰盒交于原告母亲,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评述

  根据法理和公序良俗,下列利用骨灰的行为可视为合法:(1)自然人生前立有遗嘱捐献其骨灰,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事业的。(2)依照法律规定对骨灰进行利用的,如公安部门为查清死因、侦破案件等需要,对骨灰进行检验。(3)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在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的合法利用。对于上述利用,任何人不得以侵害骨灰精神利益为由请求赔偿。(通讯员 严剑漪 记者 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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