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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买主”失踪 百余万车款泡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4:41 新民晚报

  汽车销售竞争日益呈现白热化买卖双方谨防骗局

  时下汽车销售竞争已呈白热化,但若急于求成,则可能后悔莫及。这不,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就遇上了这样一件倒霉事,为拉住一个“大客户”,竟使110万元打了水漂。这是记者日前从静安法院获悉的真实事件,足以引人警醒。

  放心签下大额支票

  去年2月间,本市的尤某来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表示想买一辆宝马轿车。汽车销售公司欣喜之下,连忙为尤某办妥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由银行贷款124万元给尤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

  因为当时汽车销售公司暂时无法供货,尤某马上显示自己有“路子”,说有朋友在上海汽车贸易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工作,那里有该型号轿车现货提供。汽车销售公司惊喜之下,便同意按尤某的要求,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10万元、收款人为“贸易中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尤某。

  支票转交到拍卖行

  岂料,尤某拿了这张支票后转手便找到“下家”,他以贸易中心的名义,将支票作为保证金交给了拍卖公司参加拍卖房产。在拍卖不成后,拍卖公司表示,已将支票从银行解入后,陆续还给了尤某。

  但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汽车销售公司后来发现,尤某所讲的贸易中心根本是子虚乌有。汽车销售公司连忙和拍卖公司交涉,却发现拍卖公司签发的一张转帐支票遭银行退票。去年8月中旬,汽车销售公司把拍卖公司和尤某告上法庭。要求拍卖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10万元,尤某承担由此产生的过错排除责任。

  骗子失踪钱款泡汤

  在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本票及本票申请书,证明那张110万元的银行本票解入到了拍卖公司。但此时尤某已卷款而逃,没有到庭应诉。拍卖公司辩称,汽车销售公司签发的银行本票是尤某为参加房产拍卖交的,拍卖公司已陆续把钱款退还给了尤某。尤某的行为明显有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部门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汽车销售公司不应向拍卖行来要钱。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针对那张说法不一的拍卖公司支票,法院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成立,汽车销售公司把签发的本票交给了尤某后,就应按照票据上载明的金额对权利人履行义务,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拍卖公司无关。当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抵押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尤某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尤某主张权利,但这和本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尤某。遂一审对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检察官点评

  汽车销售公司原想做成一笔大生意,却栽在了骗子手上。尤某正是利用了汽车销售市场的激烈竞争,玩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但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差错也让尤某有空子可钻。当然,尤某能混得一时,终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希望这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购车骗局,能给社会上众多汽车销售商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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