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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人突然死亡 法院判其遗产偿还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5:31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贷款购车人杨某在贷款期内死亡,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为杨某提供担保的商贸公司及杨某的遗产继承人偿还剩余贷款。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杨某的父母以杨某的遗产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杨某及商贸公司签订三方《借款合同》,杨某向银行借款14万余元购车。借款期5年。此后,杨某一直如约还款。但是2004年8月,
杨某死亡,此后4个月没有人继续归还贷款。根据合同规定,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益人承担债务的,银行可提前收回借款。于是银行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的父母支付剩余11万余元贷款及利息,商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杨某于借款后死亡,且商贸公司未履行完全保证义务,形成根本违约。鉴于杨某已死亡,作为杨某遗产继承人的杨某父母应以杨某的遗产为限对外清偿债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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