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设施成安全“杀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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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7:49 哈尔滨日报 | ||||||||
小区花园石头台子轰然倒塌,10龄童三根手指被压成十级伤残;下楼买早点,楼梯没有扶手,老太脚下一滑出人命;小区修路面拉根绳子权当提示,居民骑车被绊倒摔落九颗牙。近日,上海相关部门对去年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统计数据显示,除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外,小区公共设施竟成为居民人身安全的第二“杀手”。而这些“杀手”能够“杀人”的原因是公共设施施工不规范、建设不达标等。
据悉,每年各小区修缮工程如家常便饭,但由于一般都由物业公司自行完成,并未按规范操作进行,警示标语经常看不见。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刘福元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应当承担小区内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护责任,因此,如此类设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而且该伤害结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或不当履行管理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从违反合同义务角度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或者从物业管理人角度对伤害结果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相适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