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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院:职务犯罪国企人员占八成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8:1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宗苑 刑二 记者殷学兵)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对去年一年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抽查分析。结果发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86.7%。分析结果显示,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职务犯罪现象最严重,占犯罪人数的6成多,财务人员、购销人员次之,分别占15.1%和10%。从所涉罪名看,国企人员的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其中,受贿犯罪排在首位。此次调查发现,某区33名国企犯罪人员,有19名犯的是受贿罪,占58%;而另一区的
44名犯罪人员中,有37名因受贿被处罚,占84%。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巨额国有资产因此而流失。据了解,这些犯罪人员惯使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一是在企业资产审计评估中弄虚作假。一些评估机构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负责任地随意评估,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如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而被判刑的江中银,曾利用其担任北京金保康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趁该公司改制,隐瞒、截留该企业经营利润后,通过虚假审计,进而将469万元国有资产私吞。二是通过不规范的企业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过程中,犯罪分子通过不规范操作,压低价格,收购企业,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如在夏建军贪污、受贿案中,夏所在的无锡交通设施总厂虽是集体企业,但有无锡县交通局投资的500万元国有资产。夏利用该企业改制,通过种种手段,压低企业资产。最后,他仅用数万元就购得一个资产近千万元的企业。三是趁企业管理混乱,侵吞国有资产。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贪污犯成某在担任企业会计时,发现该企业业务复杂,缺乏监督,便利用其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做假账、混淆账目、套开银行转账支票等手段,侵吞公款350多万元。四是账外另设小金库。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特别是国企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后,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为了种种目的,账外另设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个别企业领导将小金库中的钱物,当成个人囊中之物,随意支取。如在吴锦贤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吴锦贤就利用担任南京伯乐电器(集团)公司营销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公司小金库中39万元公款私分。五是随意提供债务担保。一些国有企业未经慎重研究,为个体、集体及合伙企业提供债务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在秦文诈骗案中,秦文利用与江苏某航空公司总经理王某的私交,多次让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大量贷款,用于个人经营,致使大量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最终,这家航空公司被迫承担还款连带责任,造成公司损失数百万元。六是企业领导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非法活动。它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滥用职权,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还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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