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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人亡遗产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9:28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柏忍冬)因贷款人在贷款期内死亡,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公司及死者遗产继承人偿还剩余贷款。昨天,记者从西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死者亲属以死者的遗产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9月,杨某向银行借款14万余元购车,并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商贸公司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借款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杨某一直按规定还款。2004年8月,杨
某死亡,此后无人继续归还贷款。根据合同规定,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益人承担债务的,银行可提前收回借款。于是,银行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的父母支付剩余11万余元贷款及利息,商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杨某于借款后死亡,商贸公司未履行完全保证义务,形成根本违约。鉴于杨某已死亡,杨某遗产继承人应以杨某的遗产为限对外清偿债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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