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建色情网站 庭审现场自称为了补贴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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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4:4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巍) 以幼儿性行为作为淫秽网站的信息内容并向外贩卖,而从事这种行为的竟是一名儿科研究所的在读研究生。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9时10分法官宣布开庭后,本案的公诉人先向法庭提出崔某的女朋友作为证人不应在旁
在法庭上崔某表示,自己从2002年8月开始成为儿科研究所的在读研究生,学校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补助不够自己开销,因此2003年8月开始办电影网站贴补生活,每个月有5000至10000元的收入。此后,又建立了“爱幼天地”网站。 据了解,这个网站上的信息全部是描述幼儿(大部分为幼女)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 崔某承认利用刻录光盘销售网站上的信息,每部电影收取费用50元至60元,公诉人提供证据中表明,网站上有大量幼儿性行为的视频区,但崔某表示视频只是个门面,很多内容其实都是空的,因此,截至记者发稿时,法庭上还没有出现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崔某利用网络视频传播淫秽信息下载牟利。 在谈到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时,崔某像念书一样地念叨:“我违反了刑法、违反了文化管理秩序、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截至记者发稿时,公诉人还在对崔某进行讯问。 检察院起诉称,被告崔某系某儿科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其使用伪造的名为“赵金东”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中国工商银行等处开立账户。2003年12月,崔某收集大量描绘幼儿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后,建立“爱幼天地”网站,内设“试看区”、“目录区”、“会员区”、“图片下载区”、“影视下载区”、“购买步骤”及“付款方式”等网页,贩卖上述淫秽电子信息。 证据不足是主因 游检察官表示,崔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罪被公诉。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但是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并没有能够提取崔某在网上贩卖淫秽物品的证据,只是查处崔某建网页和向外邮寄销售的光盘。 侦查中没有办法取证,降低了起诉的标准,相应的起刑点也就不会高。 网络犯罪取证是难点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包括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网络犯罪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其中对网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多少条就应该怎么定罪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游检察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的证据很容易被销毁,取证难造成了网络犯罪较为猖獗,同时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惩戒效果。 就拿崔某的案子来讲,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犯罪,但在对其审理时却只能适用贩卖淫秽物品的法律。换句话说,因为证据缺失,导致一件恶性的高技术含量的网络犯罪案,在司法实践上变成了一件中关村地区随时可见的贩卖黄盘的案子。 庭前采访 承办此案的东城检察院游小琴检察官表示,崔某建立的网站内有很多关于幼女性行为的图片和视频资料,作案情节十分恶劣,但是崔某最终面临的刑罚可能仅在一年左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