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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源自“拍卖新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8:16 法制早报

  在被媒体称作“辽宁第一拍”的一场拍卖会上,由于一女大学生的“搅局”,迫使所有被拍品进行二次拍卖。此事件 发生后,让人们对拍卖产生了更多的好奇。那么拍卖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从古至今又是以怎样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它的呢?记 者就此进行了多方走访、查询,原来——拍卖源自“拍卖新娘”

  □文/本报实习记者曹芃

  2700年前

  妇女成为拍卖标的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方式之一,起源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之后,为了转让自己的剩余物品而产生的公开竞买 行为,人们起初是为了转让或出售自己的产品,而非可以专事拍卖活动,只是这种竞价买卖方式方便而且成功,才引起人们的 兴趣和更多的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傅刚研究员给我们讲述了拍卖起源的故事:

  拍卖产生于古代奴隶社会,当时在古罗马主要用于对已到婚嫁年龄妇女的买卖。这种买卖一年举行一次。每到春天, 人们就将美丽的女子拿到市上去拍卖。在拍卖中,竞买人纷纷出高价,以期望得到最美丽的姑娘。最后谁出的价钱最高,谁就 可以得到自己满意的女子。拍卖新娘事件当发生于距今至少2700年左右。所谓“拍卖新娘”,就是以妇女为拍卖标的的一 种拍卖活动,是将适婚女子按美丽、丑陋、残疾的出场顺序先后拍卖,让出价最高的男子中标,成为新郎。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拍卖,有一样东西保留到了今天。

  据史料记载,在这个时候的拍卖过程中,为了便于区分,被选中的新娘的手里会拿这一个蓝白格相间的旗子,拿着这 样旗子的女性就不能再被挑选。据传说,这旗子是古罗马一个族的标志,这个族的一个族长在一次拍卖中选中了一个年轻女子 ,为了告诉其他青睐者这个女子已经归他所有,便让女子把代表他们族的标志旗子拿在手中。以后大家纷纷效仿他的做法,最 终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

  不过,料想当年发明这个方式的人,一定不会想到,这蓝白方格旗竟然成了拍卖行的标志沿用至今。

  第一个拍卖法规

  出自《罗马法》

  真正意义的商品拍卖是从古罗马时代开始的。古罗马人利用拍卖销售挂毯、宫殿、雕像等物品。古罗马皇帝卡利古拉 和奥勒利安就曾用拍卖的方式把皇室家具和祖传珍宝卖出抵债。

  古罗马远征军也带着大批商人在士兵的长矛下讨价还价做生意。“拍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增加”,在拍 卖交易中意即不断加钱,而最后竞购拍卖物品。因此,有人认为,古罗马的拍卖是现代“增价”拍卖的起源。

  很有意思的是,傅研究员告诉我们,在这个时期的皇室的一次拍卖中,铝制的容器要比银器价格高很多。这让我们觉 得十分好奇。傅研究院说,只有了解了那时候的工业背景才能知道真正的原因。原来,那时候,在金属工业中,铝制品的制造 技术不高,生产成本远远大于银器的生产成本。这样,铝贵于银也就不足为奇了。

  随着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拍卖这样一种买卖方式也被固定下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早成文法典《罗马法》对 拍卖做了明确规定,即所有的应买人都必须受拍卖人拍卖规则的制约,不能中途撤回出价,否则在拍卖中被视为违约。这是有 证可考的第一个有关拍卖的法规。

  古罗马拍卖行

  堪称近现代拍卖鼻祖

  拍卖行产生于古代罗马。关于这点,较早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是罗马著名讽刺诗人尤维那尔对罗马城内人们去拍卖行找 工作的描述,时间为公元前1至2世纪。

  在此之前,罗马共和时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卖已经得到空前发展,在保留奴隶拍卖的基础上,出现了 战利品拍卖和商品拍卖。如罗马士兵在战场上向随军商人拍卖军服、武器、生活用品等;罗马执政用拍卖方式处理敌产;罗马 皇宫物品扩充财源等。

  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这时,拍卖内容丰富,拍卖标的广泛。举凡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 产和无形财产;小到衣布酒茶,大到土地房屋;上至皇位国家,下至隶畜官爵;无一限制,均可拍卖。文物艺术品的拍卖也时 有出现,如雕像、挂毯等。

  由于拍卖在罗马时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原本分散兼营拍卖的拍卖人便逐渐被专门从事拍卖专业的拍卖商所取代,后 来一些拍卖商又单独或合伙组建机构、成立门店,开设了拍卖行。

  拍卖范围也有了很大变化,有强制拍卖也有任意拍卖;有自行拍卖也有委托拍卖;有民间拍卖也有政府拍卖;有平民 拍卖也有皇室拍卖;既有商业性拍卖也有非商业性拍卖;不但涉及到经济、司法领域,而且涉及到政治、军事领域,令人眼花 缭乱,叹为观止。

  罗马时期的拍卖为近现代拍卖奠定了基础,构造了轮廓,确立了模式,创制了法规,积累了经验,堪称近现代拍卖的 源泉和鼻祖。

  18世纪

  拍卖形成国际性行业

  1741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两大拍卖行——索思比(另译苏富比)和克里斯蒂(另译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 立。1744年,英国伦敦大书商撤姆尔·贝加在伦敦市中心创办了一家专门拍卖古旧书籍的拍卖行。撤姆尔死后,将全部财 产遗留给其侄儿约翰·苏富比,约翰则以其姓氏作为拍卖行的名称,形成了以后享誉全球的“苏富比拍卖行”。目前世界上最 大的拍卖公司除了苏富比和佳士德外,还有英国的机动车拍卖中心、荷兰的阿斯密尔花卉拍卖中心等,形成了国际化的拍卖市 场。

  19世纪

  拍卖走进中国

  1874年,英国最大的一家拍卖行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上海开设了一家子公司——鲁意斯摩拍卖公司。从此 ,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蓝白方格旗。随后,一些外商洋行纷纷挂牌,开展拍卖业务。

  晚清文人葛元煦在《沪游杂记》中对此曾有过生动的描述:“丙子春间,华人亦仿外国拍卖对象。先期悬牌定于何日 几点钟,是日先悬外国旗,届时一人摇铃号召,拍卖者高立柜上,手持对象令看客出价,彼此增价竞买,直到无人再加,拍卖 者以小木槌拍桌一声为定,卖与加价最后之客。一经拍定,不能反悔。”当时,类似于上海的拍卖公司及拍卖活动,在中国的 其它地区,如北京、广东等地也有出现。

  20世纪

  出现拍卖公物

  进入20世纪,拍卖行不断改组、壮大,经营方式不断发展和改进。公物拍卖具有防腐倡廉的作用,为世界各国所称 道,成为公物处理的最成功方式之一。拍卖方式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透明度极高,采用拍卖方式处理公物,足 以防止私下交易,权钱交易,有效地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拍卖方式处理公物。有些国家甚至通过立法 ,将拍卖方式作为公物的唯一方式。一时间,公物采用拍卖方式处理盛行于世。

  近代拍卖

  欧美立法较为健全

  近现代拍卖业集中在欧美国家,因此,这些国家关于拍卖的立法也较为健全,并且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国际影响。

  1677年,英国《禁止欺诈法》中已含有拍卖条款。如规定:“拍卖商可同时代表卖方和买方签署经双方要求或为 顾及双方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这类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卖标的之价值,当在10英镑以上。”184 5年,英国出台《拍卖商法》;1867年实施《土地拍卖法》;1893年又在《货物买卖法》中设立拍卖条款。与英国相 比,美国的拍卖法规要晚许多,直到1901年,美国才在《统一买卖法》中明确设立拍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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