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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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5:22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葛运福)大连一单位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立即送医院抢救,经抢救72小时后死亡。有关部门认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连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这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72小时和48小时的差距还是不小的,让人觉得“冤”的是49小时。按照规定49小时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这岂不是更“不近情理”? 这涉及到立法选择问题,一方面为了充分维护职工权益,为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一定情况下的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衔接,《条例》起草小组最终决定将突发疾病列入工伤范围,但疾病本质上并不是工伤,在将疾病列入工伤范围内如果不加以限定,显然是不妥的。至于在时间点上如何限制,没有具体的标准、规定和理论,只能是一个大致的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