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公会的要求不合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6:31 深圳商报 | ||||||||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抵债”新规定引起北京专家关注 “银行同业公会的要求不合理”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深圳商报驻京记者徐香梅宋华汪涓)本报关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抵债”新规定在银行业界引发波澜的报道,受到北京专家的高度关注。
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做出的这条规定是合法的,因为人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的第一权利,必须要保障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则明确表示,银行同业公会的要求不合理。 周贤奇:生存权是人的第一权利 原最高法院民庭副庭长周贤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条款制定出来的。其中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应保障人的最基本生活需要、活下去的需要,也就是生命、生存权是人的第一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排第一位的。从这个角度说,最高法院制定的这些规定具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的观点与周贤奇观点类似。他说,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本身是有合法性的,不能说该规定违法。因为民事诉讼法有一条规定,内容是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他认为,该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还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是考虑到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家属所居住的房屋往往是其赖以生存的资料和手段,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做出的相关规定。 当然,担心也是有道理的,最高法院可以制定更具操作性细则,但是,也不必无谓地担心,因为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和掌握的空间。 易宪容:银行同业公会要求不合理 “我认为银行同业公会的要求不合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接受记者采访时态度明确。 他认为,高法颁布的相关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他说,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这与某些人利用新司法解释而逃废甚至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易宪容指出,银行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做好个人信贷的资信调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如果做好了风险管理与控制,就不可能产生逃废甚至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事件。他特别强调,一直以来习惯由国家买单的部分银行必须转变观念,不能把风险转嫁到国家身上,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行为必须自己负责。 他表示,国外实行土地私有化,也要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国外银行对信贷管理非常严格,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也是由银行自担。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