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赈灾却遭失主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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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0:2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吴倩)张女士捡到2000元钱后找不到失主,就把钱捐给了海啸灾区。谁想到事后失主找上门来,两个人为是否还钱发生了争议。昨天,丰台街道司法所为他们解开了谜题: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理应还钱。 去年12月,某公司职员张女士下班途中,捡到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钱包。当时,张女士在同事肖女士的陪同下,在原地足足等了一个小时,也没见失主来认领。第二天,公司组织员
近日,肖女士的好友,公司销售部的刘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证实钱包是他丢的。刘先生让张女士还钱,张女士觉得还这笔钱没有道理。可刘先生天天来找她,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 昨天,张女士到丰台街道司法所求助。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捡到财物后应当还给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应当交给公安局失物招领处。自始至终这笔钱的所有者是刘先生,她没有处分的权利。现在她已将钱捐出,因此必须另外赔偿刘先生2000元。 张女士听完解释恍然大悟:因为自己不懂法律,才把好事变成了坏事。她表示回去后立即将钱赔给刘先生。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