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偷窃女儿打欠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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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0:2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昨日,一位叫赵伟的读者打进金陵晚报法援热线,请律师为他解惑:一女子偷了自己家的电器,该女子的母亲替其打了张欠条,现在该女子的母亲是否需要还钱? 赵伟告诉记者,2003年5月,朋友钱楠想在他位于大厂园东路的空房借住几晚,赵伟同意了。三天后,钱楠把钥匙还给赵伟。一个月后,赵伟回园东路的空房时发现家里的电器全
同年7月,当赵伟和钱楠找到孙琳时,孙琳承认是自己偷配了钥匙,把赵伟家的电器偷卖了。孙琳求赵伟不要报案,自己的母亲会赔偿赵伟损失的。后来在孙琳家,当着赵伟父母的面,由钱楠做证人,孙琳的母亲给赵伟打了张欠条,上面写明过两天要归还赵伟的损失6000元人民币,落款者为孙琳的母亲。哪知几天后,孙琳的母亲说应该由自己的女儿来赔偿赵伟的损失,她叫赵伟自己去找孙琳要钱。结果在当年8月,赵伟发现孙琳已经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送去戒毒所了。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王权、徐军律师听了赵伟的疑惑后,他们认为孙琳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作为被害人的赵伟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孙琳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自己遭受的损失。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人已成年,应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应当准许。 孙琳母亲愿意替自己女儿赔偿赵伟的财务损失,是可以的。但在本案中,孙琳的母亲与赵伟之间并无真实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孙琳的母亲打给赵伟欠条后又反悔,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文中人名为化名)实习记者 胥欣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