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妻受辱找“活闹鬼”泄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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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0:2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2004年10月29日晚上,当33岁的王刚(化名)像往常一样回到家中时,却发现爱妻的脸上和手上都“挂了彩”,带着血迹的抓痕尤其惹眼。 王刚刚开口,妻子就哭诉称被隔壁摊位的于芬(化名)骂了,后来二人厮打起来,脸上和手上的血痕就是于抓的。得知爱妻被人欺负,王刚心里忿忿不平。第二天,妻子回家后发牢骚说自己又被于芬指桑骂槐地骂了一天,气得手抖个不停。说着说着,她又数落到王刚
2005年1月31日上午,王刚通过表弟找来了5名社会闲杂人员,准备吓唬吓唬于芬。他们打的来到银桥市场,找到于芬的摊位,一名男子趁于芬正蹲在摊位前整理东西,不由分说地对着她的头脸扇了几巴掌,于芬当时就被抽倒在地,在后来的争执中她又被板凳击中了头部和背部。其他人则趁此机会掀了货架、水瓶和镜子,将于芬的摊位砸了个稀巴烂。当市场保卫人员出现时,“活闹鬼”们纷纷落荒而逃,王刚则被送进了派出所。日前,王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淮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注意到,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申请对王刚提起公诉,而检方则认定王刚涉嫌故意伤害罪。 对此检察官解释说,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往往从滋事中寻求精神刺激而对他人大打出手,打人没有正常的理由,从而满足其称王称霸的心理。而故意伤害罪客观上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影响不大,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寻仇心理,主观上追求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综观本案,王刚主观上是想报复于芬,有一定的伤害故意,客观上也达到了轻伤结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通讯员 杨伟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