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私了未了被告上法庭 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2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1:53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金州区某镇的王某因为骑摩托车撞伤了骑自行车的梁某而选择了私了。然而,私了未了,又被梁某告上了法庭。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2.2万余元。 2004年7月27日晚6时30分许,金州区某镇农民王某驾驶摩托车去镇上办事回来,当行至乡村土路时,与骑自行车的梁某迎面相撞,梁某倒地身上多处受伤。梁某被送进医院抢救治疗。金州区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王
让受伤的梁某没有料到的是,他的伤情远比自己估计的严重,没几天3000元钱就花光了,可伤势却未见好转。他见医院不能久住,只好回家养。梁某这时后悔了,他又找到王某索要,王某振振有词地回答说:“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我俩的事已经一次性了结了,你还有什么脸面找我。”梁某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处理交通事故差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辩驳说:“我们双方已经达成私了协议,梁某同意双方永不反悔,因此,法院应当尊重我们双方的意见,不该受理此案。我与原告相撞,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责任划分,法院也就无据认定谁是谁非;我已经赔偿了梁某3000元,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医对梁某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系鼻骨骨折,左胫骨骨折,遗有轻度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再查,被告王某无驾驶证,所骑的摩托车无牌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与骑非机动车的原告相撞并致原告受伤,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原告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1万余元;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