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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市场调整药价实行限定差价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1:5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荣梅)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2月25日起,我省对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限定差价率。

  据悉,限定差价率规定,医疗机构销售的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格。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差别差价率见下表。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的差价率作价。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实际进价×(1+流通差价率)。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如支、盒、瓶等。零售价格尾数的取舍,10元以下的,按“三七做五、二舍八入”保留到五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我省境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驻陕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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