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如果不履行新协议该咋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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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4:09 山西新闻网 | ||||||||
编辑同志: 甲银行与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未能偿还欠款,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由乙公司用所属房产抵偿欠款。协议订立后迟迟未得到履行,甲银行遂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以申请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由驳回甲银行的执行申请。请问:甲银行
贾桥生同志: 就本案而言,双方订立的房产抵偿欠款协议不是在执行过程中订立的,它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但其毕竟是在法院调解书生效成立之后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在事实上已经变更了法院调解书所记载的当事人的请求内容。这种变更是通过普通的民事契约来实现的,协议虽然无执行力,但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并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调解书而失效。由于调解书已不能执行,执行程序也告终结,调解书所载请求权已经丧失了公法的保障,转化为普通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就只能依据相关的协议来确定。由于房产抵偿欠款协议后于调解书,调解书已无执行力,其对协议的优势地位不复存在,因而只能依据后者也就是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以,甲银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房产抵偿欠款协议。本版法律顾问李一民(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