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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一万客户矢口否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06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女士持现金支票到一家银行取款,取款总额为52500元。银行方面当天结账时,发现多付给了该女士10000元,但遭到该女士的否认。协商无果,银行方面将取款客户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其返还10000元及利息。2月7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当天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现年34岁的方靓(化名)是一家旅行社的职员,去年6月7日下午3时45分,她持单位的两张现金支票,来到某银行北京西路支行营业厅支取现金,二张支票总额为52500元,经银行柜员小姐及方女士本人当面清点后,方女士很快回到了单位。银行方面当天结账时发现少了10000元,经查认定是柜台工作人员将这10000多付给了方女士,也就是说实际付给方女士62500元。银行方面当即联系上方女士,要求她退出多收的10000元,而方女士坚决否认多收了对方10000元。之后银行方面又多次找到方女士,希望协商处理此事,均遭到方女士拒绝。去年6月17日,银行方面将方靓告上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争论,随后法庭现场播放了原告作为重要证据而提交法庭的监控录像,观看完后方女士认为录像根本看不出原告多给了被告10000元,对原告以此作证据认定被告多拿了10000元表示不能认同。原告方认为监控录像有很大的证明力,通过画面可以看出原告柜员小姐多给了被告10000元。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监控录像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以断明真相,法庭依法接受了原告的请求。

  经过漫长的等待,江苏省金盾司法鉴定所就送检录像带做出了声像检验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在判断录像带中原告实际支付被告现金到底是人民币52500元还是62500元上,否定了原告给付被告的现金数额人民币52500元。法院依据专业机构鉴定和人民银行文件规定认定,原告给被告的配款是62500元,而不是52500元,被告应退给原告多取得的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虽有法律依据,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李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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