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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管收费新标准下月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06 扬子晚报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昨日正式出台,将于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记者从南京市物价局了解到,此前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此次出台的新办法进一步放开了政府对物业管理价格的管理,其中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小区停车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等标准有较大变化。

  公共服务收费小幅提高

  南京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南京市物价、房产部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对南京的物业收费办法进行了调整,改变了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类别划分方法。

  据介绍,过去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将普通住宅分为甲、乙两大类分别制定标准,其中甲类住宅指配套设施较好的商品房、带电梯的多层住宅、商住楼中的居民房,乙类住宅指配套设施一般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旧住宅区。甲乙两类分别按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又划出小类别,每个小类别分五个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平方米每月0.15元到2.00元不等。而调整后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取消了甲乙两种分类,不论住宅配套设施如何,只按物业服务等级来区别。同时由于现在一些多层住宅也安装了电梯,如果仍按过去层次的分法那么一些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其电梯维护费用将无法承担,因此,新办法只将住宅按有无电梯来区分成两类,每类分五个服务等级来收费,最低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元,比过去略有提高,各等级收费标准浮动范围进一步扩大。

  已售车库停车费降到50 80元

  新的办法进一步拉开了小区停车位共用与专用车位的价格差。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汽车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在新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记者发现专用车位即已售车位的停车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已售车库每月停车费用从过去的120150元降至5080元。物价部门表示,降低已售车库停车费用将进一步刺激小区业主购买车库的欲望。同时,有关负责人指出,此前南京市物价局对不少小区停车费进行了批复,并对这些小区的已售车库停车费实行了优惠价,有100元、120元、150元不等,3月1日新标准出台后过去这些批复将全部作废,物管企业须按新标准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1小时内不收临时停车费

  过去,各小区物管企业向停在小区内的外来车辆收取临时停车费,标准为5元/次。由于对一“次”的定性不明,所以在收费中产生了不少矛盾。从3月1日起实施的新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停车一次的时限为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1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不得再收装修保证金

  过去,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均需向物管企业交纳装修保证金,住宅最低800元/户,最高1500元/户,但实施过程中,不少业主反映装修结束后一些物管企业收了保证金却不返还,还有的收了保证金后未按规定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因此,新办法取消了这项收费。

  物价部门介绍,国家建设部规定业主装修时需向物管企业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但眼下由于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致使这部分市场比较混乱,有的物管企业按户收费,有的按面积收费,还有的按装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管理费用。从3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统一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按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装修单位或装修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空置物业管理费提高至70

  %%去年下半年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我省物业管理企业对空置物业的收费标准为全额费用的70%以上,南京市在制定标准时广泛征求了市民意见决定,对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其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对于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降低前期物管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将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 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物管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布

  南京市此次调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了对物管价格的管理。对普通住宅物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再需物价部门核准,只需报物价部门备案即可。物价部门同时指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其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场所公示。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本报记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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