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格式合同不合理 消协帮货主讨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25 沈阳晚报

  由于种种原因,发货单位将货主邮发的货物弄丢了,但货运单位与货主在赔款数额上产生分歧。在消协部门的出面调解下,货主的权益得以维护。这是2月22日,记者从东陵区消协了解到的。

  刘女士于2004年11月23日,在某货运单位发送一件396元的货物到乌兰浩特,谈好运费就把货物托运给了该单位。可是,一直到12月26日,对方也未收到。刘女士找到发货单位,
原来是货丢了。刘女士向该单位要求赔偿,该单位以其货运单上托运人须知第六款中“货物丢失托运方赔偿最多不超过300元”为由,只答应赔付200元。刘女士想不通,一气之下,投诉到东陵消协。在东陵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据理力争下,最后,根据货物价值等因素该单位赔付刘女士300元整。

  对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货运单位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唐葵阳

  通讯员吴宝田记者电话:88811351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聚焦2005春运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2005年CCTV春节晚会
CBA全明星赛球迷投票
澳网公开赛百年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北京2月新推楼盘一览
新春购房打折信息
《汉武大帝》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