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合理 消协帮货主讨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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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25 沈阳晚报 | ||||||||
由于种种原因,发货单位将货主邮发的货物弄丢了,但货运单位与货主在赔款数额上产生分歧。在消协部门的出面调解下,货主的权益得以维护。这是2月22日,记者从东陵区消协了解到的。 刘女士于2004年11月23日,在某货运单位发送一件396元的货物到乌兰浩特,谈好运费就把货物托运给了该单位。可是,一直到12月26日,对方也未收到。刘女士找到发货单位,
对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货运单位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唐葵阳 通讯员吴宝田记者电话:888113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