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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门槛提高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56 半岛都市报

  本报2月23日讯(记者 杨冰) 从现在起,如果你在要购买的房屋之外没有第二住所,到银行申请房贷将有可能遭到拒绝。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使银行收紧房贷之风刮进青岛。记者了解到,岛城的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已经开始执行新的贷款规定。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
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就是说,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将不能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大大提高了银行的房贷风险。由此,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的不少银行已经开始通过提高首付比例等手段提高房贷门槛。

  建设银行个人银行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的第二住所证明,可以是贷款者本人拥有的产权房屋,也可以是岛城直系亲属出具的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住所的证明。目前,这些规定已经写进了贷款合同之中。光大银行私人银行部的有关人士也告诉记者,从年初,光大银行就按照总部的要求严格审查申请贷款人的第二住所的情况,并且这个条件已经作为一个必要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此,一家银行的负责人认为,《规定》的出台可能会把越来越多的低收入群体拒之银行门外。而且,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仍有“未尽事宜”。一是对“最低生活标准”与“生活所必需”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二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如何界定也要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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