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无子宫不发情,玄武消协介入解决“离奇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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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9:0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第一头种母猪在运往家中的路上猝死;第二头种母猪运回家后老不发情,结果宰杀时发现体内无子宫;第3头种母猪好不容易生小猪了,但大部分乳头又干瘪不下奶。近日,玄武区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奇的“种母猪”投诉。现年50岁的陈某是苏北一名老实憨厚的农民,因家境困难,他千方百计寻找致富之路。2003年9月,他在江苏某科技杂志上看到一则广告:南京城东某畜牧研究所新推出优质高产瘦肉猪新品种。该种猪繁殖力高,乳头数7至8对,生长快,回报丰厚。于是,他专门来到南京,花1000多元买了一头。不料
玄武区消协秘书长顾小俊——“农资”出现问题快到消协投诉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农民购买种母猪不是为了宰杀吃,而是为了繁殖小猪,创造更多利润,这是不是一种经营者行为?如果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那不就超出了《消法》的受理范围了吗?不少经营者在接受消协调解时,都曾经提出类似的疑问。昨天,玄武区消协秘书长顾小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消协有权受理农民有关“农资”投诉。根据《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办法。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种畜、种苗、饲料添加剂、农机具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或者有偿提供农业技术服务,造成农民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不过,由于农民普遍对《消法》等法规缺乏了解,再加上路途遥远投诉不便,以致“农资”投诉在消协所受理的投诉总量中所占比重非常小。今后,消协将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消法》等相关法规宣传。 南京日报记者 邹伟(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