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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异常火车撞瘫 巨额医疗费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0:3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2月23日讯(实习生张秀梅)一名精神异常的妇女被列车轧过后导致高位截瘫,于2月6日事发当日被送到淄川区医院救治,目前淄川区医院已垫付上万元医疗费用。由于找不到病人家属,要求铁路方面赔偿又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巨额医疗费用让医院头疼不已。

  昨天上午,笔者来到淄川区医院重症监护室。司护士长说,这名妇女被火车撞伤后胸
部以下截瘫,送到医院已经近20天了。由于病人精神异常,照顾起来很不方便,护士每天自掏腰包的照顾她,她还时常闹情绪。犯病的时候,还用手掐护士,被子都被她撕烂好几床了。”医院希望社会能对女病人给予救助。同时,他们希望青岛铁路分局淄博车务段作为事故的当事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随后,笔者从位于淄川区的黑旺火车站了解到,2月6日9:00左右,在淄川境内黑旺至刘征的单线铁路上,该妇女被66141次油罐列车碾过,现在青岛铁路分局淄博车务段已经在考虑怎么处理这件事。

  笔者想从青岛铁路分局淄博车务段了解一下他们的处理结果,但分管负责人到外地出差了。笔者又联系到青岛铁路分局安全检查室,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很头疼,但国家目前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起来没有依据。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的王凡晓介绍,像这样精神异常、被火车撞伤而又找不监护人的情况,铁路分局应该先垫付医疗费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李艳霞律师也表示,现在这件事情处理起来无章可循,只能是铁路部门跟医院先救人,再慢慢查找病人的亲属。

  记者感言

  火车撞伤人,谁来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并各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最妥善地处理此类事件?

  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从1979年5月18日起施行)。《暂行规定》上有这样的条款: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1979年的《暂行规定》“暂行”了26年,是否还存在效力?据铁路部门介绍,有关部门2年前已就《暂行规定》不适应新形势的情况,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如何更好地解决铁路伤亡等一系列问题,相信不久就将会有新的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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