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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酒店起纠纷 检察院提抗诉 8年诉讼终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0:39 大众网-鲁中晨报

  将酒店租赁给他人,却因承包费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纠纷,为此双方走上了长达8年诉讼路……近日,张店区法院依法对高新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森林酒家与清水酒店租赁纠纷案作出改判,长达8年的酒店租赁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拖欠承包费起纠纷

  1994年6月1日,清水酒店与森林酒家签订协议,约定清水酒店承包森林酒家。1996年,因清水酒店长期拖欠承包费,森林酒家将清水酒店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清水
酒店偿还拖欠森林酒家承包费1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清水酒店以其在森林酒家内有固定资产为由拒不支付,森林酒家向张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清水酒店查封。

  不服判决申诉再审

  1997年8月1日,双方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达成协议,终止租赁合同,执行和解。同年10月5日,张店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清水酒店在该店内自建加层房和自建装饰部分进行评估,评估资产总价值64.12万余元。清水酒店多次向森林酒家索要评估价值与所欠承包费的差额未果,将其告上法庭。向张店区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2月3日,该院作出判决。宣判后,森林酒家不服,向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抗诉得解决

  高新区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法院将评估结果中64.12万余元(含装修款)与清水酒店欠森林酒家的承包费11.4余万元冲抵后返还清水酒店,这一表述与双方签订的终止合同书(第8条“只认定双方约定的自建房款,不认定装修所用款,并约定有清水酒店拆除在森林酒家内的装修”)内容不完全一致,歪曲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不支持森林酒家1996年7月10日至1997年8月1日的承包费的请求,显失公平,因此,该院遂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失公允,再审应予以纠正。遂作出了的判决:相关承包费,投资款(不包括装修款共45.0693万元)等几项折抵后,森林酒家实应支付清水酒店21万余元。(记者康嵩通讯员 承惠 成鑫)(文中酒店名称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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