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伦花园业委会争权 一审判原主任交出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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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华)莲花天伦花园业主委员会状告业委会原主任裴女士,索还业委会公章及登记证,本报曾于2004年11月对此进行过报道。近日,思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公章及相关登记材料。 原告和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组织召开的业主临时大会作出决议,罢免了裴女士业委会主任职务,程序是否合法,决议是否有效。这将决定裴女士是否应该保留公章。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10日,天伦花园业主向天伦花园业主委员会提议,要求罢免裴女士的委员资格和主任职务。2004年3月28日,天伦花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如期召开,由嘉莲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和龙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到场监督。共有17167.35平方米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了临时会议,参加会议的份额占住宅区总份额28168.60平方米的61%。经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罢免被告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及主任职务的共有16827.35平方米的份额,占97.98%,不同意罢免的共有340平方米,占2.02%。 2004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将业委会公章及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任业委会主任,但被告拒绝。 与此案相关的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于2003年12月19日发出“关于物业管理权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天伦花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在嘉莲街道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成员的监督指导下召开的,程序合法,所形成的决议应确认为有效,由此产生的新一届天伦花园业主委员会业已经过备案登记,依法可以行使天伦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原告诉求被告移交公章及登记证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裴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天伦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及登记证等相关材料返还给原告天伦花园业主委员会。 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