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编辑挑战“领导署名”(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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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08 潇湘晨报 | ||||||||||
“有些编辑一个字也没写” 据胡友文介绍,2002年7月23日,衡山县文化局成立《衡山县文化志》编撰领导小组,胡与陈秋泉担任编辑。胡于同年年底交出了25万余字的手稿。2003年8月,《衡山县文化志》印行,总编为该县文化局现任局长符立平,执行总编为副局长易国华。编辑名单中出现了另外5个人,他们都是衡山县文化局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胡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署名权:“这本书除了部分章节是陈秋泉写的外,其他人没有写一个字。因此,本书不能署别人的名字。”2004年5月13日,衡阳市中院受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衡山县文化局成了被告。“现在各地都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领导没有参加编辑工作,却在很多书里署上自己的名字,以前没有人为这种事较真,我想试一试。”胡友文认为,这正是他起诉的意义所在。 “木匠做椅子”的争论 2004年10月,衡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胡友文败诉。随后,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前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衡山县文化局副局长易国华在庭审中强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文化局所有。易说,编辑《衡山县文化志》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书是根据衡阳市文化局文件规定编修的,胡友文仅仅是编辑领导小组14人中的一个。《衡山县文化志》不仅汇编了胡友文承诺无偿献出的资料,局机关和5个二级单位还提供了有关资料和照片,调查座谈会也是以局里的名义出面组织的。易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的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视为作者。”的规定,这本书的作者是文化局。关于领导署名问题,易国华还作出了解释,认为他们都参与了编辑工作。易国华打了一个比喻:“主人请木匠做一把椅子,这把椅子当然归主人处理。”但胡友文反驳说:“木匠带着材料做椅子,而主人没有给材料钱,不能说椅子不是木匠做的。” 经法庭辩论后撤诉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法庭陈述之后,双方在“胡友文为《衡山县文化志》付出巨大心血,做出许多无私贡献”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文化局方面则自始至终表示充分尊重老人的艰辛劳动,将来还会以其他方式表达他们的敬意,而胡友文则直接在法庭里写了撤诉书。本报记者黄志杰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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