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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必须立于法治基础之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52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罗豪才、宋功德在《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上撰文指出: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的调整,人与人能够和谐相处;由于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因此和谐社会就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

  文章说,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会交易链条的日益拉长,使得主要用来调整“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这
就从反面刺激了更适合于调整“陌生人社会”的正式制度的勃兴。在正式制度中,法律因其具有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的鲜明特质,通常居于支配性地位,因而成为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有法律就有和谐社会。只有当法律至上的权威得到确立、法律本身符合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实现了实质法治,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和谐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当、也更可能立于实质法治基础之上。(李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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