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必须立于法治基础之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52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罗豪才、宋功德在《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上撰文指出: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的调整,人与人能够和谐相处;由于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因此和谐社会就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 文章说,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会交易链条的日益拉长,使得主要用来调整“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这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有法律就有和谐社会。只有当法律至上的权威得到确立、法律本身符合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实现了实质法治,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和谐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当、也更可能立于实质法治基础之上。(李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