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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保证金非法拘禁他人陈明城一审被判8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09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2月24日讯(记者文刚)澄迈县政协常委、一公司老板陈明城为讨回自己的保证金,非法拘禁他人达9个小时。今天,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5月15日,陈明城和李向岭及林明钱签订协议书,分别出资,合作经营一广告项目,并交了30万元的保证金。同年8月,林明钱自己以海南法利达广告中心与北京法利达广告中心续签合作协议,仍以上述30万元作为保证金。后该广告
项目无法进行,北京法利达广告中心将30万元保证金返还。但林明钱没有告知陈明城和李向岭。

  2003年间,陈明城知道退款之事后,多次找林明钱退还资款未果。

  2004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陈明城获知林明钱在海口一酒店喝茶,便纠集曾德福、王崇文及曾德福的两个朋友,强行将林明钱押上陈明诚驾驶的轿车,然后拉往澄迈县福山镇一度假村的房间控制起来。同时,陈明诚还叫人将林明钱的一辆现代轿车开回澄迈县扣留。

  法院一审查明,在拘禁期间,陈明城逼迫林明钱写下欠钱经过,及以车做还款担保的书面材料,并叫林明钱打电话让家人和朋友筹钱还款。

  美兰法院调查表明,林明钱在被强行带上车及控制期间,受到殴打,致使颈部、胸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喉闭合形损伤。经鉴定,林明钱受轻伤。

  美兰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明城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德福有期徒刑七个月、王崇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林明钱2000多元。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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