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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两名参与高考舞弊的教师一审被判徇私舞弊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西宁2月24日电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参与2004年高考舞弊事件的青海省平安县两名教师王萍和刘佐忠,被海东中院一审判处徇私舞弊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爱民介绍,2004年6月7日,青海省平安县第一中学教师王萍、刘佐忠两人受平安县招生委员会委派,担任当天下午高考英语考试的监考人
员。在高考前,王萍受朋友郭某之托,刘佐忠受同事贾某之托,分别答应给18考场17号考生和17考场11号考生在考试中给予“照顾”。

  2004年6月7日下午,经考前抽签,王萍为21考场监考人员,刘佐忠为18考场监考人员。抽签后,王萍找到学校校医赵文强和教师刘佐忠,要求二人给18考场17号考生传递答题纸条,二人表示同意。考试开始后,王萍根据考卷上的作文题目作了一篇作文,然后将这份答案经赵文强传给刘佐忠,刘佐忠将答案传给了17号考生。17号考生抄完后,刘佐忠再次将答案传给了同考场的25号考生、自己的侄子。而后,刘佐忠将答案带出18考场,在17考场门口交给考场监考人员马祖德,让其传给该考场的11号考生。马祖德将答案交给同考场的监考人员刘亚芬,由刘亚芬传给了11号考生。

  在随后的高考评卷工作中,英语学科评卷组发现3名考生的试卷雷同。事发后,青海省招生委员会取消了3名作弊考生的全部科目成绩,参与作弊的5名教师和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萍、刘佐忠接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高考监考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替考生答题并传答案,共同进行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招收学生的招考制度,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顾玲、余慧玲)

  (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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