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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雇工被同事捅死,店主为此赔偿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10:3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某酒店一名雇工与同事发生口角后,被同事用酒瓶捅死。事发后,凶手被法院判处死缓,死者的父母也获得了民事赔偿。但不久后,死者的父母又向酒店的承包人提起民事赔偿,索赔43万元。

  与同事发生口角被刺死

  王非言(化名)是丹徒县人,父母都是农民。2003年2月,在父母的安排下,王非言来到本市碑亭巷一家酒店打工。这年9月29日晚,王非言下班后,因没事干,便继续留在店里与值班的同事聊天。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正在上班的王非言的同事瞿美年,因工作琐事与一直没有离店并且并不当班的王非言吵了起来。年轻气盛的瞿美年不满王非言“教训”自己,顺手拿起一啤酒瓶对着王非言的后脑猛砸了一下。还觉得不解气的瞿美年随后又拿着击破了的酒瓶,对着王非言的腹部又猛刺数下,王非言当场血流满地,昏死过去。在场的其他店员立即将王非言送到就近医院抢救。但他终因心肺破裂,失血过多死亡。

  死者父母向凶手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事发当日下午5点,瞿美年被捉拿归案。归案后,瞿美年承认罪行后,辩称他是怕王非言动手打他,才先出手防卫的。去年2月9日,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瞿美年提起公诉,王非言的父母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向瞿美年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29.4万元。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当日,王非言并无殴打瞿美年的行为,因此,瞿美年提出进行防卫的理由不成立。但介于双方是由工作琐事发生争执,瞿美年的主观恶性不大,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去年4月,市中院判处瞿美年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判其赔偿王非言父母各项损失共1.9万元。

  死者父母又将店主告到法院

  凶手得到了惩罚,这个案子本应结案了。可去年6月,王非言的父母突然一纸诉状,把王非言所在酒店的承包人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3万元。对于王非言父母提出的索赔,酒店店主认为,王非言虽然是酒店雇员,但他是在下班后因私自逗留在酒店时,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并被杀害。也就是说,他虽是在酒店身亡,但对他的死,酒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王非言的父母已向瞿美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也对此作出判决。所以,原告不应再向自己主张赔偿。据了解,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前不久,经多次协商,酒店老板同意自愿赔偿王非言父母6万元。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新闻附件:

  律师点评: 雇工遇害店主为何要赔偿?

  王非言是在不当班时间与同事发生口角,并被同事用啤酒瓶刺伤致死的。案发后,王非言父母也获得了凶手的赔偿。那么,王非言的父母是否有权再向店主索赔呢?对此,南京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洁指出,王非言是酒店雇工,凶手瞿美年也是酒店雇工,两人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致使王非言被杀死,酒店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雇主以外或者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白洁说,王非言的父母除了向瞿美年提出民事赔偿外,也有权要求店主赔偿。(编辑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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