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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写成“赠典”,一半房产“泡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10:3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案情回顾

  原告:

  陈燕(化名),71岁,退休职工。

  被告:

  陈雄(化名),60岁,无业。1988年,陈雄举家从江西农村来到南京投靠姐姐陈燕。1992年,在陈燕一家人的帮助下,陈雄以自己和儿子、女儿的名义在雨花台区申请到一块土地,盖了处面积为144多平方米的平房。同年,姐弟俩签下一份协议,建成的4间平房,双方各占2间。1996年,姐弟俩因经济原因关系恶化,从此不再来往。去年年底,陈燕获悉,弟弟的房子面临拆迁,将得到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款。之前,陈雄已以他一人的名义领取了此处房产的土地证和产权证,陈燕对此毫不知情。陈燕认为,陈雄违背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拿回一半房产。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

  争议焦点

  一、双方出资情况

  陈燕称,17年前,弟弟举家迁来南京,她和家人给穷困潦倒的陈雄很多帮助。1992年双方提议一起建房时,因为她是城市户口,按法律规定,不能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而陈雄是农村户口,最终只能以陈雄及其儿女的名义申请了土地。陈燕说她为帮弟弟建房,前后共出了3.5万元,可却只能拿出买钢材的1.5万元票据。陈雄则说,1992年之前,他已经在姐姐的帮助下开始搞基建,赚了一点钱,有足够的财力自行建房。建房共花了1.5万元。他建的是砖木结构的平房,根本没用钢材。但他也拿不出出资的相关票据。

  二、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中写着,在盖房中,陈雄得到陈燕的大力帮助,包括建房的绝大部分费用,陈雄为表示感谢,自愿把房屋的一半产权“赠典”给陈燕,“赠典”期20年,到期陈燕有权将此房送还给陈雄的儿(女)、孙(女)中的任一人或两人。陈燕认为,协议有第三人做证并签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赠典”一词用得欠妥,应当理解为“赠予”。而陈雄却道出协议背后的“隐情”:“签协议时,我跟姐姐关系和睦,没想过以后会发生变故。当时我没老婆,儿女尚小,我很想给他们重新找个妈。陈燕却说,为了我儿女的利益着想,先把房子的一半产权给她,等孩子们大了,再还给他们,所以我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并没有明确双方合作建房的事实,仅目前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的出资情况。而且,协议中提到的“赠典”,不属于法定的物权转让种类。如果用“赠予”来理解“赠典”,法律规定,房产赠予要履行严格的手续才有法律效力。结合上述理由,都不能认定陈燕对此处房产拥有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燕的诉讼请求。陈燕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通讯员雨研南京日报记者张璐(编辑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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