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女提供色情服务受侵害 可否维权引发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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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14:05 华商网-华商报 | ||||||||
核心提示 一女子在为男子提供色情服务时被以粗暴手段弄伤下体。那么,从事违法活动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诸多市民中引起不同的反应。 新闻事件
按摩女在色情“服务”中受伤 陕西某农村姑娘小莉今年21岁,来西安打零工已经一年半。今年年初,她在西安某大型浴场找到一份按摩工作。 小莉自称她为客人提供的是“不正规”的按摩服务,即带有色情性质的高价“按摩”。工作一周后的一天晚上,她被指派为一位客人做“按摩”。“按摩”中客人将其下身撕裂引起出血。小莉随后被同事送往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医院的诊断证明写道“被人用拳头伸入阴道,致阴道流血”。 但浴场的负责人称,小莉与客人在房间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她和客人知道。而客人的解释是小莉来月经将地毯弄脏,并非自己造成其伤害。小莉住院的2000多元医疗费用,已经由浴场承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客人对小莉造成伤害之前,浴场没有权利留置客人。 事发五天后,得知浴场事后已将客人放走,小莉心理极不平衡,于是委托其姐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接到报警后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 各方观点 市民:部分人表示同情 市民王女士认为,像小莉这样的女孩子,本来从事的就不是正当职业,让人无法同情,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她自作自受。市民张先生说,从事这样的职业与法律和道德显然相悖,像小莉从事的工作,其实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很容易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但多数人受伤后并不去寻求任何帮助,她们自己也会有顾虑,认为自己的行为羞于见人,因此伤害的事就不好意思再向他人张口。 市民孙女士认为,小莉比较有法律意识,但她为什么又要做法律和道德不允许的事情呢?做了没有尊严的事情再去寻求尊重,虽然法律上可能还有回旋的余地,但道德上早已被否定了。 市民李先生认为,这个女孩自己做了不正当的行业,向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已经触犯了法律。李先生认为这样的事情难以启齿。被同情的人应该是弱者,但小莉的弱势地位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所以小莉不值得同情。 市民刘女士认为,去那种场所、接受那种“服务”的男人应该受到鄙视。但作为一个正常人,首先应该对人尊重。这名男子却伤害了小莉,这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应该受到一定的制裁。刘女士表示,她同情小莉的遭遇,也为小莉的自我保护意识感到欣慰,女人该懂得怎样保护自己。 律师:每个人都有权讨公道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马位西律师认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合法的生命健康权。广义上的生命健康权,包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他们的心理健康。 因此,小莉在遭受侵害后,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实施伤害人的相关责任。但对小莉在“服务”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应受到处罚,同样应当由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决定。从道德层面讲,色情“服务”被社会所否定,但这并不能妨碍当她遭受人身伤害时寻求保护的权利。 马律师还认为,如果小莉遭受的伤害比较轻微,实施伤害者够不上刑事责任,那么小莉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向实施伤害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伤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起诉前,小莉必须掌握相关证据,否则胜诉率会大大降低。 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认为,小莉明知自己提供的服务带有色情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旧从事该工作,因此,小莉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外,如果浴场老板也明知自己员工为顾客提供色情“服务”,那么浴场与其员工共同构成违法。对于实施伤害行为的“顾客”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其侵害他人身体的权力,即使是受害者本人。因此,该男子对小莉实施的伤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具体责任如何划分,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身为省妇联志愿者的高瑾还表示,从事这样工作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对自身来说,更是轻视自己生命的愚蠢做法,因此远离这种职业,就是远离伤害。 民警:违法和受害不能混淆 办案民警对此事比较慎重。民警称,小莉是否提供了色情“服务”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查实浴场确实存在色情“服务”,那么根据法律法规,浴场和小莉本人都将受到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如果该男子确实对小莉实施人身伤害,那么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免除,这个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小莉为客人提供“服务”和受到伤害虽然同时发生,但这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上,双方都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谴责,但处理该案时,一定要冷静客观,依法办事。(文中小莉为化名)本报记者 尹超 新闻链接 嫖客行凶 “小姐”杀人是正当防卫 2004年3月12日,31岁的卖淫女程某被龚某嫖宿后,龚某想赖掉500元过夜费。当程向其索要过夜费时,龚某从身上摸出一把尖刀向其逼来,程某顿时被吓得跌下了床。程某向其求饶,答应将自己的钱和手机都送给龚某。当程起身拿钱时,龚某持尖刀刺进了程的腹部。程某立即反抗,厮打中她持刀向龚某乱刺,致其死亡。后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程某当时正面临生命危险,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予批捕。 专门抢劫强奸“小姐” 色魔落网 2004年6月10日凌晨,从事非法行业的王某在北京外出时,被一辆黑色轿车里的陌生男子抢劫强奸。王某连夜与有相同遭遇的姐妹刘某到街上寻找这个色魔。凌晨4时许,两人在一小区门前发现了那辆黑色轿车,并马上跑到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即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发现“小姐”们比较有钱就起了恶念,自2003年10月起已经作案8起。 兽用麻醉针撂翻23名“小姐” 主犯判死缓 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底,辽宁籍男子邢某等6人携带兽用麻醉针剂等作案工具,在西安市部分宾馆登记房间后,将歌舞厅或夜总会小姐约至房间,用胶带纸将其眼、嘴封堵,用绳子捆住其手脚,注射麻醉针剂,待其昏迷后,抢走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现金,共实施抢劫13次,被抢多达39人。经法院审理,主犯邢某被判处死缓,其他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