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发病期间遇离婚 诉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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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1:16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昨日上午,马华(化名)蹒跚着走进东城法院38法庭,目光迟钝。此时,她的前夫陈魁(化名)正使劲地用大衣裹紧身子,神情疲惫地颓坐在对面被告席的椅子上。 去年12月,马华一纸诉状将东城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她说,离婚登记时她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病发期。昨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其前夫陈魁被作
东城区民政局被指未尽审查义务 马华的代理人说,马华是在2003年4月患上精神分裂症的,一份提交给法庭的安定医院诊断结论显示,马华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 因此,代理人指出,去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登记离婚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离婚登记理应撤销。 “当我清醒后,我发现自己失去了丈夫和孩子。”马华不时地用手擦拭着眼泪,声音微弱。 民政局的代理人赵显光律师提出辩论意见,根据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回忆,提出离婚申请时,马华表现正常,自己填写各项表格并签字。 工作人员是在审查双方材料后给予办理离婚登记的,赵律师认为民政局已经尽到了义务,“没有法律规定民政局必须要审查申请人精神是否正常。”陈魁表示,离婚是由马华自己提出的,而离婚前他没有听说马华患有精神疾病。陈魁向法庭提交了马华书写的起诉状以证明其的具有行为能力。 “精神鉴定报告真实性值得商榷” 昨日,法庭向双方出具的由安定医院做的一份鉴定报告,证实马华在离婚期间处于病发阶段。但这个鉴定遭到了民政局代理人赵显光的质疑。 赵显光说,马华是在安定医院接受治疗的,安定医院理应回避鉴定,治疗和鉴定机构重合,违反了有关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鉴定报告结论主要是依据马华母亲的陈述,而有关民政人员的陈述并没有被采纳。赵显光认为,鉴定报告真实性值得商榷。昨日,东城法院未对此案进行宣判。 双方均不同意重新一起生活 “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我应得的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马华说,签订离婚协议时,她同意将财产让给陈魁,“即使法院判决离婚登记无效,我也不会再与他生活在一起。”庭审结束后,陈魁走出了审判庭:“即使法院判决离婚登记无效,我也不会再与她一起生活。”赵显光律师说,如果法院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那么陈魁面临处于重婚的境地,虽然这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但重婚的事实存在,陈魁必须解除与现任妻子的婚姻,如其拒绝解除,马华可以对陈魁提出诉讼。 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规定,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民政部门不能随意准许离婚。 如果离婚时,申请人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如果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其监护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应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