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市政府法制办昨日解读《意见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6:23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政府法制网公布了《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拟定3月6日在市公安局举行立法听证会。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张处长称,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对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禁放”条例作了20余处修改,新增加了10多项内容,对“禁放”和“限放”区域作了
草案新增了5种“禁放”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驻地、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文化娱乐、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加油(气)站、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50米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森林保护区、公共绿地、绿化草坪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房顶、阳台、窗户、楼道等。新增的“禁放”区域较原条例更全面、具体、科学。 草案规定,渝中区、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等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区域为“限放”区。在“限放”区内,只有在春节期间(农历腊月28日至正月16日)和重大庆典及其他节日期间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规定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烟花爆竹协会决定并公布。烟花爆竹销售点由供销合作社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这样可堵住不安全品种流入市场。 草案规定,除上述5个“禁放”区域外,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放”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同时,区县(市)人民政府还可以规定草案规定以外的其他“限放”区域。此外,重大庆典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限放”的,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区域(地点)。新闻背景 “限放”可带动旅游产业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张处长称,修订条例有其三方面背景: 首先,春节燃放鞭炮,是几千年的风俗,有根深蒂固的历史、文化基础。我市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禁放”烟花爆竹,1997年正式出台了《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地方性法规,但近年来,广大市民要求重大节日特别是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日渐浓烈。 其次,近年来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已开始对燃放鞭炮实行“禁”改“限”,北京、上海一直都实行“限放”政策,而天津一直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同时,“禁放”还可以带动旅游等产业的发展。 其三,城市发展迅猛,城市建筑对火灾的抵御能力加强,同时,烟花爆竹安全品种增多,部分环保型品种燃烧后不会留下纸屑和浓烟,为“限放”烟花爆竹创造了条件。 其四,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执法难度大,“禁放”不为群众理解,偷放行为屡禁不止。一个法规若难以执行,说明它已不适应客观现实了。 其五,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对“禁放”烟花爆竹进行了专题调研,8成代表认为,“禁放”应该尊重民意,最好改“禁”为“限”。 记者 杨登权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