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房款不按约交房 法院判解除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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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7:40 水母网 | ||||||||
水母网2月26日讯(记者于君通讯员马巾力)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准时交了房款,房产商却迟迟不按约交付房屋,日前,海阳市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房产商按市民已付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002年8月,海阳市张某与来该市搞房产开发的招远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价款为30万元,双方约定翌年8月交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照约定付给房产
后经海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商延期交付房屋,后经多次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张某解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