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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男子赔偿孕妇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9:25 每日新报

  醉酒男子与怀孕妇女互殴致伤张北马莹马权岭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马权岭】一名男子酒后与一名中年妇女发生争执,将该妇女拖进男厕所内双方厮打在一起,互有损伤。当时,该妇女正怀有身孕,外伤造成其先兆流产,后该妇女拒绝保胎治疗实行人工流产术。虽然这名男子受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但该妇女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费用共计3万余
元。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原告诉称,事发当日,被告强行将原告拖进男厕所内进行殴打,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被告殴打原告腹部造成原告先兆流产,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伤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2162.2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情不是被告造成的,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争执,随即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原告打110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损伤为轻微伤(偏重),被告损伤为轻微伤。鉴定材料表明外伤造成原告先兆流产,而外伤造成难免流产的依据不足。后本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决定给予被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已执行。此后,本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对原、被告的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故被告在此纠纷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对原告的合法、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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