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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平仓他人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0:05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券商私下平仓他人股票,被股民告上法庭。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券商返还股民何小姐的股票。

  何小姐委托华先生炒股。去年1月,她发现自己股票账户内的长江电力股票,被人抛出卖掉。因当时卖出价与市场价相差不大,何小姐随即又买进了11400股长江电力股票。但次日,她又发现账户内的该股票被人卖出,所得款项也被人提取。何小姐与券商交涉后得知,
华先生向券商融资时将她的股票做了抵押,因此屡遭平仓。为此,何小姐把券商及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等量原有股票。

  法院认为,券商与华先生签订的融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系无效合同。华先生擅自将何小姐账户内资金,作为向券商借款的信用保证金,侵犯了何小姐利益。而券商在没有确定该资金是否属华先生所有的情况下,就作平仓和划款,直接损害了何小姐的权利,遂做出券商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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