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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尽抚养义务 一岁幼儿告状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1:5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对夫妻因闹矛盾,在孩子出生前一个月分居,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日前,将近一岁的孩子作为原告将父亲告上法庭讨要抚育费。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分居不应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对父母而言,抚育幼儿是法定义务,由此一审支持了孩子的诉请。

  小飞(化名)在还差一个月就要降临人间时,父母因闹矛盾而分居。2004年2月底,也
就是小飞出生一周时,其母刘某某找到其父赵某某商谈小飞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约定,小飞随母亲生活,父亲在2004年3月至9月间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800元。但其后,赵某某仅足额给付了前几个月的抚育费,6月份就因经济困难只给付了300元,余款均未给付。对于此后的抚育费,据小飞母亲刘某某称,她曾与赵某某通过电话口头约定:由赵某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600元;小飞的医药费和脐血保险费由双方均担,医药费以医院出具的单据为准;对于小飞两岁以后受教育的费用每月按600元计算,由赵某某每月承担300元。

  法庭上,成了被告的父亲赵某某表示,作为父亲,他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由于自己没有工作,所以每月只能给付孩子100元抚育费。对此前与小飞母亲刘某某协议约定的义务,赵某某同意依约履行,并同意承担孩子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的一半。但他否认与孩子母亲曾口头协商过任何事情,同时辩称他在小飞出生时交给刘某某1万余元,对孩子的脐血保险费也曾支付了2700元。赵某某为此还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飞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因发生矛盾而分居,不应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赵某某同意依先前之约给付孩子抚养费,并承担现已发生的医药费,法院一并照准。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数额,法院认为,虽然赵某某强调其现无职业,但他具有劳动能力,所以他仅同意给付100元抚育费的数额显系过低,应适当增加。至于原告要求赵某某给付孩子今后脐血保险费,这不属于父母的法定义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小飞两岁以后的教育费和医药费等,法院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予以确认和解决。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负担孩子已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的一半380余元;对此后的抚育费,判决被告赵某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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