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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辱使命”丈夫状告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3:34 新闻晚报

  身居美国的妻子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而在上海的丈夫为应诉聘请了上海律师全权代理。但当案件审理结束后,身处上海的丈夫方先生却把原聘请的上海迅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蒋某告上了法庭,提出了12项的赔偿要求,涉及金额高达146万余元。日前,本市静安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方先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大洋彼岸提出分手

  在2000年3月,方先生的妻子向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兰开斯特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4月,方先生请蒋律师起草了两份应诉状,向美国法院作应诉。同年11月,方先生正式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书》,约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蒋律师作为与妻子离婚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月26日,蒋律师飞赴美国。两天后,蒋律师聘请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方先生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2001年6月14日,蒋律师再次赴美。18日,蒋律师以及委托的美籍律师与方先生的妻子签订了《财产安置协议;子女监护和抚养协议》,决定不可能再以婚姻关系生活,各自同意分离后支付并同意独立承担债务,各自承担律师费用、放弃向对方索取抚养费等,还约定方先生的妻子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400美元等。

  不满判决状告律师

  2001年7月,美国兰开斯特县地方法院对方妻提出的离婚诉请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该法院还批准了双方签订的《财产安置协议;子女监护和抚养协议》为判决的组成部分等。但方对蒋律师及迅峰律师事务所有些不满,认为对方“有辱使命”。去年8月,方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状告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他认为当初在2000年3月收到妻子起诉离婚的诉状及美国法院的传票时,曾做过咨询,得知自己完全可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为此他请求迅峰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但该律师事务所为获得“有偿代理”业务,误导他向美国去应诉,声称该律师事务所是美国“艾伦和约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蒋律师既是中国律师又是美国律师,可以以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去美国法院,为他“履行代理”诉讼案件,造成了在我国依法登记婚姻关系的中国公民(指自己),同意接受美国法院按照美国法律解决婚姻关系的事实,也造成了美国法律效用的事实。

  方先生还强调,蒋律师在“履行代理”中,背弃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则,违反了与自己达成的索赔约定,与对方恶意串通,秘密订立《财产安置协议;子女监护和抚养协议》,误导美国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赔偿自己物质损失、精神损失140多万元,退还律师代理费5万余元。

  律师满腹委屈

  但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则称,依据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相关法律,方先生若不到庭应诉,该州法院将依据“无过错离婚”的原则准予离婚。由于遭美国领事馆的拒签,方先生万般无奈才找到迅峰律师事务所,委托蒋律师作为代理人到美国参加诉讼。在方先生特别授权委托范围内,蒋律师具有转委托等各项权利,最后再委托美国律师出庭一节,方先生是明知的,并同意支付美国律师的费用。作为迅峰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在为方先生代理中,充分保障了他的权利,也争取到了子女的抚养费等,符合他提出的索赔要求,这也足以证明方先生是同意离婚的。

  法院不支持诉请

  法院认为,方先生给予律师的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该代理行为中含有转委托权。在2001年6月双方约定的赔偿内容中,注明了美国律师的费用,则蒋律师在美国履行代理的过程中,转委托美国当地律师代理方先生出庭,并与方先生的妻子签订协议,符合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同时,从方先生自行制定的“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用标准”分析,他是根据男、女方单独监护子女和男、女方共同监护子女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完全不同的代理费支付标准,内容详尽、全面,而子女的监护问题,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之下才可能发生,这足以证明方先生对离婚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全面的考虑。而迅峰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基于方先生的授权,在美国履行代理的过程中,代为委托美国律师,并为方先生取得了女儿每月400美元的抚养费,保障了他的子女的基本权利。

  现蒋律师确认收到过方先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8720元及2800美元,而方先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支付了更多的钱款,法院对蒋律师认可的金额予以确认。方先生要求以对方欺诈为由,提出返还代理费无法支持。遂作出对方先生诉请不支持的判决。作者:晚报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晚报制图沈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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