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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获信息与原东家"作对" "侵犯商业秘密"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4:58 东方网

  东方网2月26日消息:冯先生从一家外资企业辞职后,在互联网上获悉原企业境外客户的有关资料和经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取得业务联系,并将这家境外客户引荐给另外一家同行企业。然而,冯先生的这一举动让原企业以他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

  2000年9月,冯先生进入斯贝克电子(嘉善)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这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各种汽车音箱和扬声器的德国独资企业。因为冯先生熟悉德语,在销售工作中经常接触
和掌握公司与德国客户之间的定单、合同以及生产销售环节。2002年8月,冯先生提出辞职申请,按照公司的规矩,冯签订了保密协议,保证今后不向第三方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辞职后的冯先生通过互联网找到德国AUDIODE鄄SIGN公司的网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与该公司取得业务联系,并以每台“DTS-12”音箱15.5美元的价格向这家德国客户报了价。随后,冯先生又向销售汽车音箱的嘉兴市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询问了同类产品价格,在得知金利达公司的报价仅为14.75美元后,便将德国客户推荐给金利达公司,并陪同德国客户到该公司洽谈音箱业务。虽然这笔业务最后没有合作成功,但是冯先生的这一行为,让斯贝克公司认为有侵犯商业秘密之嫌。

  冯先生对斯贝克公司的指控辩称,他与斯贝克没有合同关系,仅因懂得德语从事一些翻译工作。他在法庭上当场通过电脑互联网输入关键词,找到了AUDIODESIGN公司的网站,证明其公司信息是公开的,不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客户名单和产品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首先取决于此类经营信息是否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作为懂得德语的冯先生完全能利用互联网上获取客户公司信息与其取得业务联系,因此,原告称其客户名单和产品信息是经营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

  作者:王凤梅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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