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长接受下属邀请玩漂流 溺水身亡家属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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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23:49 生活新报 | ||||||||
曾经在社会各界轰动一时的德宏州“"审计局长漂流溺水身亡”"案目前尘埃落定。昨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终审,在漂流中丧身的这位局长的家属最终将获得20余万元的赔偿。 事件回放:
1、受邀漂流,审计局长溺水身亡 2003年8月22日,德宏州审计局局长李华中等一行3人前往梁河县检查工作。此间,梁河县审计局负责人盛情邀请“"顶头上司”"去玩漂流。从未有过这种体验的他们欣然应允,决定过一把"漂流瘾"。 当天15时许,李华中等8人乘车来到大盈江畔后,坐上了一艘橡皮船顺着大盈江顺流而下(当时船上有3名水手,专门负责他们的安全)。大约1小时后,橡皮船到达了预定的终点翠林景点并准备靠岸。但是由于浪大,水手们两次靠岸的努力都没能成功,反而船被冲出了好几米,李华中等5人也掉下船,被浪涛卷进江中。 这一意外情况发生后,水手和岸上人员报了警,同时拦了一辆车顺着江边往下游猛追。追出大约200多米后,终于追上了橡皮船,李华中则躺在船下游不远处。抢救人员把李华中救上岸后,经现场110民警证实,李华中已经停止了呼吸。 2、一审判决: 母子三人获赔20万 事件发生后,事故消息传到李华中家中,悲痛欲绝的妻子赵秋芬立即随同儿子李宇、女儿李铭赶到梁河县处理后事。他们一家认为:大盈江漂流经营者梁河县小元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对李华中的意外死亡负全部责任。在安葬好李华中后,他们便向该公司提出了6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一半为精神损失费(家中三人每人10万元),另外30万元为(每人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是,小元公司并不认为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只答应赔5万元,致使双方的谈判一时陷入僵局。 2004年5月,赵秋芬、李宇、李铭三人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元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5万元。对此,德宏中法院认为,漂江旅游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而梁河县小元公司却应当预见该风险可能给游客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其在未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建立完备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经营漂江旅游项目,致使游客李华中在漂游时因安全手段不完备,船员救助不力而溺水身亡。所以,李华中的死亡与小元公司的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元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5034万元。其中,对每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判决了每人1.5万元。 3、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如此悬殊的金额,赵秋芬母子三人对一审判决觉得难以接受,随即,他们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经过审理,省高院对原审查明的所有事实予以了确认,认为小元公司因未尽管理职责而导致李华中溺水死亡,确实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就具体的赔偿金额,母子三人认为很多实际发生的损失,原审没有认可是缺乏依据的,他们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增加丧葬费,更重要的则是,请求对他们提出的每人10万共30 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予以支持。 审理结束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母子三人一再要求的巨精神损失费,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能酌情支持4.5万元。 近日,法院据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局长行为不构成受贿 这起意外事故发生后,由于死者身份特殊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人为这位审计局长的死表示惋惜,但是也有人认为他接受下属邀请去漂流,本就不应该。出现意外是"活该",如果不出现意外,还应该被受到相应追究才对。那么,这位局长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万立律师。万立分析:下属单位邀请上级领导游玩,自然是出于领导特殊的身份,其中确实存在厉害关系。但是,这只是一种变相的好处,就象请客吃饭等,很难予以追究。根据刑法规定,要直接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那才能构成受贿罪。因此,通常来说,如果这位局长没死,他受到追究的可能也并不大,当然也就更不可能构成受贿。当然,如果这种受邀游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那么,这应该是违纪或违规的问题,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他肯定会受到行政上的一些处理。现在问题是此人已经出现意外死亡,根据基本的立法精神,即便他确实违法了或是有其他什么罪责,都不可能也不会再被追究了。至于他的死亡应该由谁负责,当然是具体经营漂流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虽然他是接受邀请才去的,但邀请人对这一后果没有过错,也不可能提前预知,因此是没有责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