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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留宿遭殴打 公司赔偿20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3:55 东方网

  东方网2月28日消息:在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后的当晚,张小姐仍住在原单位宿舍,没想到,几名原同事找上门来,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小姐遭到殴打。为此,张小姐将打人者及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公司存在过错,张小姐获赔损失费2000余元。

  去年10月,张小姐因故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当晚10时左右,该公司王某等4名员工来
到张小姐居住的公司宿舍,他们叫走张小姐的室友后,开口向张小姐索要客户资料,并将部分资料撕碎、部分电脑储存信息删除,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拉扯,张小姐的头、腰背、胸背等多处软组织受伤。

  在几名原同事拿走自己的数本笔记本后,张小姐马上报警,警方赶到后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无法和解,随后,张小姐将4名闹事者及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000余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为保护商业秘密,在情势危急情况下,王某等人到原告处索要公司客户资料,此属自助行为。而在抢夺公司的客户资料过程中,难免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并非恶意。同时,由于原告当天已申请辞职,当晚不该继续留宿在公司宿舍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原系被告员工,虽然事发当天原告提出辞职,但公司并未告知原告必须立即停止在宿舍的居住,故在原告仍然居住在公司宿舍的情况下,其仍应得到居住安全性保障。被告王某等4人于深夜叫走原告室友,与原告一人纠缠,致原告处孤立无援境地,因此公司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对原告带来了精神损害,理应作出相应的精神赔偿。同时原告辞职后与被告商业上的纠纷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规处理,但被告却采取强行搜查、索取的手段,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应对原告的就医治疗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晓明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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