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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毒火锅”案工商成被告 庭审焦点:处罚该适用什么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4: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25日,备受关注的阆中“毒火锅”案在阆中市法院开庭审理。阆中“朝天门火锅店”状告南充市阆中工商局一案引起了众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强烈关注。

  去年12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的工作人员,对阆中市餐饮行业的部分食品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朝天门火锅店销售的水发笋子和嫩脆毛肚有刺鼻的气味。经抽样鉴定,嫩脆毛肚的PH值严重超标,每千克水发笋子中残留的二氧化硫高
达1652.1毫克,因此工商人员判定其质量不合格。阆中市工商局依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相关规定对火锅店处罚5000元。今年1月,朝天门火锅店以处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为由,一纸诉状将阆中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审理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到底该适用什么法规。

  朝天门火锅店老板潘铁认为,他的行为应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罚。他最多只该被罚款几百元钱了事。

  阆中市工商局认为,原告被查出的水发笋子并非为“失效、变质”产品,而是有毒有害的特殊产品———直接进入人口的食品。对其处罚如适用《产品质量法》上述条款,无疑将使原告规避法律严厉制裁的主观愿望得以实现。而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目前只有仍然有效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有明确规定。

  当日出庭的阆中市工商局12315执法队队长何劲松庭审后告诉记者:朝天门火锅店被查出的有毒水发笋子,就依潘铁自己所说,上桌后为73份。按一桌一份、每桌8人吃计算,将有584名消费者直接受害。这种社会危害岂能是区区一笔罚款所能抵消的。考虑到潘铁是外来投资办餐饮企业,故在“处罚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内只对其处罚5000元,这正是体现了工商部门的人性化管理。

  庭审后的潘铁也感到很“冤”。他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我的水发笋子是从市场上购进的,事前我不知情、也不知道该水发笋子属不合格产品”。故“自己没有主观故意和过错。且事发后自己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清事实。”

  据悉,朝天门火锅店“毒火锅”案发后,为其供货的水产老板同样受到查处。当天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特约记者陈勇

  阆中新闻热线:1380827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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