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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物管到底赔不赔 一典型案例引起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7:35 龙虎网

  【龙虎网讯】按照规定交了停车费,私车却在小区内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然而,他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日前,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索赔案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

  典型案例:小区丢车索赔败诉

  南京兴达新寓小区的业主王军(化名)称,去年5月14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他将自己的长安面包车停放在该小区停车位内,第二天中午11点30分左右,他发现车辆被盗。报案后,他与小区物管交涉车辆赔偿一事但无果。王先生认为,他在该小区居住期间,按月交付了停车费,这就与物管中心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故起诉至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要求该小区物管中心赔偿其购车款等52076元。

  为了证明车辆就是在小区被盗,王先生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从车辆停放至该小区到车辆被盗期间,他一直和王先生在一起,这是因为5月14日晚下起了大雨,他没法回家,所以住在王先生家。

  而该小区物管却认为,王先生虽然有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但并不能证明被盗那天就停放在小区内,而且王先生所支付的停车费只能是有偿服务费,并未与他们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且王先生并不能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被盗的,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03年10月花费52076元购买了一辆长安面包车,同年他与被告物管中心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约》,并在其后交纳了1年的物管费。去年4月1日,王先生向物管中心交纳了当月的停车费80元(有收据证明),王先生称5月份也交了70元,但收据随车一并被盗,故无法提供。为查明事实,法官向处理此案的警官进行了调查,警官称,停车地点未发现车辆被盗、被撬痕迹,随后法官走访了小区门卫和停车位周围的业主,他们均表示没有王先生车辆停放在此处的印象。之后,法官调取当天气象信息发现,去年5月14日下午3点至23点南京下的是零星小雨,并不是大雨。

  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首先,王先生提供了几乎所有与车辆有关的票据原件,但却未能提供去年5月份的停车费收据,并称该收据随车被盗,这与驾驶员将所有与车辆有关的票据放在一起的习惯相悖,不能证明其支付了丢车当月停车费,因此原告有权在小区停车,但物管中心却没有保管的义务。并且,被告尽了门卫和巡视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未能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其次,证人证言与当天天气状况不吻合,有撒谎嫌疑;再次,警察的回答和小区门卫、周围业主的反映对原告不利。因此,原告王先生关于其在小区内丢失车辆的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起诉。

  观点交锋:赔与不赔都有道理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主要是因为缺少停车以及相关停车费收据等证据,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如果王先生具备了上诉证据,那么法律对此将作出怎样的认定?记者采访获悉,当前的法律界对于这种情形竟有很大的争论,观点主要有三种:

  观点一:物管应当赔偿。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钱苏平律师认为,小区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地存放车辆,并按照规定交纳了相关停车费用,那么停车发票可视作车辆存放在该停车场的凭证,此时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交付与看管的关系,应当认为保管法律关系成立。小区物管必须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果物管公司未履行停车服务以及对小区的保安服务,那么车辆出现灭失或者遭到损害,小区物管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点二:小区不应赔偿。有律师从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出发认为,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是否对保管作出明确约定。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小区业主将车辆泊于物管公司指定车位后,并未向物管公司交付车辆钥匙,车辆进出也是自由的,故车辆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只要物管公司尽到适当注意义务,就不应对业主进行赔偿。

  观点三:各打五十大板。这个观点主要是通过一起法院判决的案例所体现出来的。

  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花园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车位,每月收30元的费用,但摩托车频频被盗,于是5位业主将所在小区物管告上法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摩托车丢失双方都有责任,本着公平的原则,酌定物管公司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50%进行赔偿。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之所以不作保管合同考虑,是因为业主并没有真正把车给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没有交车钥匙,每月所交的30元也不是保管费用,如果是保管费用显然要高些,所以二者只是构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车辆的登记、适当的注意义务等等。这样,显然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这个判决并非一成不变的,还要看具体案子,比如小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业主的交费情况、丢失物价值的大小等等。

  解决之道:当事双方自行约定

  钱苏平律师认为,在没有专门立法可以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是一种比较保险的做法,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对停车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尤其是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保管责任予以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也尽可能采用在停车场进口立牌告知该停车场系保管车辆或仅提供车位,由停车人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建立哪种法律关系。

  资料链接:收取停车费要尽6大责任

  小区内丢车物管到底赔不赔 一典型案例引起争论

  作者:宗一多 吴杰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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