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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学生案的法律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8:28 东方网-劳动报

  事件回放:2月24日,本市江宁学校校园里发生劫持人质事件:一名男子在隔壁小区内偷盗不成,在被保安追逃的过程中,逃进了与小区一墙之隔的学校,持刀劫持了一名学生。在市领导的关心和参战民警的全力营救下,被劫持的小男孩两小时后成功获救!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红秀律师:这一案件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歹徒原先的身份是盗窃嫌疑人,而且盗窃还没真正得手,但当他
把刀架在孩子脖子上时,事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盗窃财物如果数额不大的话,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犯罪,派出所教育一下,治安拘留或是罚款都是处理的方式。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以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但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歹徒的行为来看,不论其法律性质还是处罚力度应该都是比较轻的。然而劫持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都带来了一定的威胁,是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漠,错,一错再错。可以说,歹徒冲动的行为将自己从违法与犯罪的边缘推到了恶性犯罪的深渊。

  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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